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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行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陈新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娄星行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曾志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委托代理人刘长中。被执行人陈新吾���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娄国土资腾字(2013)第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娄底市杉山路建设用地项目于2011年9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1321号文件批准。2011年9月29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娄底市杉山路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2012年2月22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娄底市杉山路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项目的征地工作已依法实施完毕。陈新吾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用地范围内,依法应拆迁至项目用地范围之外。陈新吾房屋位于坝塘村红旗组,1层砖混结构,土地使用权证号:娄集建(1990)字第10130322号,发证面积24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85.225平方米,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为196.1平方米。依照政策规定,应补偿陈��吾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等共计86379.99元,安置基地面积240平方米。2012年5月8日,娄底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向陈新吾送达领款通知,但陈新吾未领取补偿款,也没有自行拆除房屋。娄底市国土局于2013年4月11日向陈新吾送达娄国土资腾字(2013)第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陈新吾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30日,娄底市国土局向陈新吾送达娄国土资催字(2013)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陈新吾仍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房屋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娄国土资腾字(2013)第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娄国土资腾字(2013)第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再光审判员  连新苗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