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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井桂莲及第三人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海,井桂莲,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李长海,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开发区被告井桂莲,女,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第三人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海诉被告井桂莲及第三人吉林省金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海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审判长 许 峰审判员 姚宏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继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