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郭黎明与刘永才损害赔偿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黎明,刘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郭黎明,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才,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郭黎明与刘永才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永才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