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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程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钟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华欧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富。委托代理人张禹。被告钟云亮。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捷公司)诉被告钟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仝鑫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捷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禹、被告钟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捷公司诉称:被告系香林水筑小区业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8905.40元,滞纳金6900.47元,垃圾费150元,公摊费(楼灯、路灯等费用)1000元,共计26955.80元未支付,且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未得结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各项物业费用合计26955.80元。被告钟云亮辩称:被告不同意交物业费。因为建设单位配套设施不到位,安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盗窃现象严重。建设单位在交接物业时,物业公司未尽到验收义务,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均得不到保障。小区内会所被开发商占用,路灯不亮,小区环境卫生不达标,消防通道被违建、建筑垃圾堵住,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批文。2008年被告移植一棵广玉兰树,因为该树美化了小区环境,因此当时华欧的丁总承诺被告减免三年物业费用。综上,被告不同意支付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普捷公司为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华欧大道香林水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钟云亮为该小区业主。2006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普捷公司向钟云亮提供物业服务。钟云亮的房屋座落于香林水筑XXXX,面积为211.57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为1.50元。后由于钟云亮未能支付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普捷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钟云亮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6955.80元。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核后确认,被告每月应缴纳物业费为317.36元,每年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为3808.32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每年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为3781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如下:(一)物业管理费18905元,3781元/年计算5年。(二)滞纳金6900.33元,3781元/年×0.0005×4年×365天+3781元/年×0.0005×3年×365天+3781元/年×0.0005×2年×365天+3781元/年×0.0005×1年×365天=6900.33元,原告主张被告2008年的物业费用逾期四年,2009年物业费逾期三年,2010年物业费逾期两年,2011年物业费逾期一年。另外,被告抗辩2008年由于其移栽树木一事,华欧公司丁总承诺减免其三年物业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原告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引起双方发生纠纷,应当负有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垃圾费与公摊电费因未能提供支出使用明细,无法确认被告应负担的份额,因此对垃圾费与公摊电费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三)涉案的香林水筑小区安全保卫设施不到位,监控、门禁等系统均无法使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另外,原告也未按照约定定期向被告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明细等,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8905元、滞纳金6900.33元,总计25805.33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原告应对双方的纠纷承担30%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5805.33×70%=18063.73元。另外,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垃圾费、公摊电费相关明细以证明被告应当支付的数额,因此对该部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18063.73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为237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钟云亮负担2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元。代理审判员  仝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