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以接送其爷爷为借口,将本村民组村民张某甲(张某叔子)家劲隆牌两轮摩托车骗走。后该车在定城苏果超市门口丢失。案发后,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劲隆牌110摩托车价值2640元。2.2012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以到其大姑家拿户口本为借口,将定远县桑涧镇桑北村太平村民组村民张某乙(张某家门叔子)家重庆牌125两轮摩托车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叁佰元价格卖掉。案发后,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重庆牌125两轮摩托车价值1455元。3.2012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与爱人梁某到定远县三和集镇XX村南武组武某(张某姑父)家玩,途中梁莉莉要临产,张某到武某家以其摩托车火花塞坏了为借口,将武某家一辆豪爵牌110两轮摩托车骑走。被告人张某将梁某带到定远县友好医院住院,因没有钱住院,便将摩托车以700元价格抵押给南门大桥北侧一摩托车维修部,并许诺4天后将摩托车赎回。8月11日,武某在友好医院找到张某,后武某借800元将摩托车赎回。案发后,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豪爵牌110两轮摩托车价值3570元。被告人张某自幼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因病去世。作案动机系因其女友要生孩子,经济窘困,三名受害人均系张某亲属。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生活所迫而诈骗、案发后退赔受害人财产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春海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蓉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