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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辉、祁昌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庆辉,祁昌利,李其领,祁德友,李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孟庆辉,居民。被告祁昌利,居民。被告李其领,居民。被告祁德友,居民。被告李晓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辉、祁昌利、李其领、祁德友、李晓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庆辉、祁昌利、李其领、祁德友、李晓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庆辉、祁昌利、李其领、祁德友、李晓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93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