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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卜金海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8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吸毒于2O13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雪娟,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及辩护人张雪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O13年7月1O日10时许,被告人卜某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号房与周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吸毒时被查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卜某房间床头柜的CD盒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6.79克)。另查明,被告人卜某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13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张某、周某的证言,搜查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罚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毒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卜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卜某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卜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6.7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为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   伟   文代理审判员 彭帅人民陪审员卞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栾   丽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