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7号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甲。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我与王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我们婚前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彼此性格差异过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王某甲脾气暴躁,婚后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且不分场合。我们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5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我与王某甲离婚。被告王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余某与王某甲2005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初双方为事发生争执,2012年5月双方感情发生变化,之后余某离家与王某甲分居至今。2013年7月余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余某与王某甲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尚可,自2012年5月起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虽之后余某离家与王某甲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如能冷静思考、权衡利弊,妥善解决夫妻之间的纠葛,还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余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余某与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华林审 判 员 朱世彬人民陪审员 倪华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