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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江安县淯江机砖厂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江安县淯江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美华,局长。被执行人江安县淯江机砖厂。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灯杆山村石王坝组。负责人李天贵,厂长。本院在执行江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淯江机砖厂行政处罚一案中,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9日对江安县淯江机砖厂的地面设施进行了拆除,收回了江安县淯江机砖厂位于江安镇灯杆山村石王坝组的临时用地,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罚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国土资罚(201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舒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