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家财、谭维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谭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男,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男,1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谭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神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巧玲、冯小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范某、谭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孙 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羽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