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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执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邓文民销售伪劣产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 文 民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减 刑 刑 事 裁 定 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南刑执字第2049号罪犯邓文民,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以前犯交通肇事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3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南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邓文民的刑事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7年5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文民自减刑以来,曾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9.6分。2013年10月15日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文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2日至2013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