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耀明与史竹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明,史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陈耀明。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被告:史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明与被告史竹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耀明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史竹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耀明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耀明撤回对史竹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陈耀明负担。审判员 钟启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应望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