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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耀明与史竹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明,史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陈耀明。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被告:史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明与被告史竹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耀明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史竹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耀明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耀明撤回对史竹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陈耀明负担。审判员  钟启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应望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