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