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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2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审 判 员  田 芳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洛口商贸中心2楼2268张作义收186604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