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梅红与陈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红,陈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陈梅红。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学雨。被告:陈民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代表人:徐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红诉被告陈民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红于2013年12月5日以与对方当事人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4423元,由陈梅红负担。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丁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