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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中路。法定代表人叶明,董事长。被告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依法律规定交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坚审 判 员  郭玉桂人民陪审员  郑玉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有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