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潘建春与顾士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春,顾士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姚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潘建春。被告:顾士林。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建春诉被告顾士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潘建春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士林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春撤回对顾士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