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龙。委托代理人:杨怀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伯方。委托代理人:蒋杭民。上诉人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蓝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