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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肖祥良与南昌市赣江蓄电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祥良,南昌市赣江蓄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肖祥良,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市赣江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富山一路以南1298号。法定代表人黄雨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武,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祥良与被告南昌市赣江蓄电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祥良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祥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祥良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