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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虎玉琴张学志石玉兵请求确认仲裁裁决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虎玉琴,张学志,王付花,张财财,石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虎玉琴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学志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付花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财财法定代理人虎玉琴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玉兵上诉人虎玉琴、张学志、王付花、张财财因与被上诉人石玉兵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33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石玉兵的住所地为甘肃省金塔县,根据上述地或管辖的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石玉兵的住所地即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原告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而非要求补偿相关损失,故原告之诉应当为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考虑到本案处理后,为便于执行,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二款之规定,裁处:被告石玉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上诉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案由错误,本案应属“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认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当。2、本案请求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由甘州区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甘州区,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起诉时,在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时一并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本案为侵权之诉。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便于今后执行的情况,将本案移送到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正确,裁处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静丽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斌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