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安凤柱与王树红、王永山、赵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柱,王树红,王永山,赵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安凤柱,住隆化县。被告王树红,住隆化县唐三营镇太平村。被告王永山,住址同上。被告赵桂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凤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