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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安凤柱与王树红、王永山、赵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柱,王树红,王永山,赵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安凤柱,住隆化县。被告王树红,住隆化县唐三营镇太平村。被告王永山,住址同上。被告赵桂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凤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