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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邵福侠、吴学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福侠,吴学力,吴学迁,吴雪野,郝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邵福侠,女,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吴学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吴学迁,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吴雪野,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郝宝丰,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京Y×××××号起亚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郝宝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郝宝丰所有的京Y×××××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