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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钱嘉宇、韩芹与曹金铁、五河县宏发货物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352号原告:钱嘉宇,男,201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钱浩,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金铁,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五河县宏发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负责人:张干劲,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关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宽,该公司员工。原告:韩芹,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嘉宇与被告曹金铁、五河县宏发货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韩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嘉宇于2013年1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钱嘉宇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嘉宇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