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执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桂增与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增,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57-1号申请执行人:郑桂增,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大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421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祖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