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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于某。被告李某。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23日生子于某甲,现已因故死亡。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10年4月1日回娘家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23日生子于某甲,现已因故死亡。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原告主张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经勘验原告处财产有:房屋五间、21海信电视一台、茶几一张、组合橱一套、冰箱一台。原告主张上述财产均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证明、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如该主张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钦鑫审 判 员  毕 磊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峪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