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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何徐建、苏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何徐建,苏来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677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委会5组。负责人倪瑞全。被告何徐建。被告苏来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被告何徐建、苏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郑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