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伟胜与朱玲、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胜,朱玲,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72号原告:孙伟胜,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朱玲,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胜诉被告朱玲、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胜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玲、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胜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玲、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胜撤回对被告朱玲、广州市妥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7元,由原告孙伟胜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