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83号原告: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瓜堤后地40号2-7-1。法定代表人:刘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晴,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航,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67号。法定代表人:郑美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9元,由原告武汉市嘉港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胤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