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涛与被告孙慧杰、刘肖霞、柏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一;孙某二;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9号原告孙某一。被告孙某二。被告刘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一与被告孙某二、刘某某、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一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一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一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