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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涛与被告孙慧杰、刘肖霞、柏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一;孙某二;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9号原告孙某一。被告孙某二。被告刘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一与被告孙某二、刘某某、柏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一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一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一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