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民一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吴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涛,吴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一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涛,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系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成,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身,四川省云阳县人,系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阿日勒村*组农民。上诉人刘海涛与被上诉人吴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3)和哈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涛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海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刘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文敏审 判 员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覃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