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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世光与珠海迈特尔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黄世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34。委托代理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凌继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静,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光诉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光就本案纠纷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迈特尔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世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世光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代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