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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利锋与被告刘振威、第三人安桂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锋,刘振威,安桂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吴利锋,女,汉族。被告刘振威,男,汉族。第三人安桂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锋与被告刘振威、第三人安桂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屈林英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侯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