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梁进强与李国民、严保合、吴占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进强;李国民;严保合;吴占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梁进强,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国民,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严保合,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吴占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武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郭昆奇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麻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