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纪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纪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61号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西街18号。负责人林茂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华。委托代理人赵颖,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纪鹏。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纪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字(2013)第020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纪鹏在仲裁阶段申诉称:其于2010年8月进入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从事安防员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每天工作12小时,严重超时。而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一直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且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虽经多次协商,但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均推诿搪塞,置之不理。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1、经济补偿金10686元;2、支付2013年4月工资417元;3、支付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延时加班工资4058.4元;4、支付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双休日加班工资8390.3元;5、支付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98元;6、补缴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的社会保险。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建劳人仲案字(2013)第02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纪鹏2013年4月的工资417元。二、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纪鹏加班工资2438.15元。三、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纪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686元。以上三项合计13541.15元,由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纪鹏。四、���侨物业南京分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纪鹏补缴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纪鹏承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送达后,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仲裁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经济补偿金,因为纪鹏是主动提出辞职,故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关于2013年4月份工资,因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是5月10日,故不存在拖欠纪鹏4月份工资的情况。3、关于加班工资,因为纪鹏是物业公司的保安岗,两天白班、两天夜班、两天休息进行轮班,每班12小时,工资中已经足额包含了加班工资,不存在未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4、纪鹏自入职时起,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便要求其提供参保所需的就业证等材料,以便配合公司为其办理社保,但是,纪鹏一直表明不愿意缴纳社保,并多次写下承诺书,明确表示不参保与单位无关,故纪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宁建劳人仲案字(2013)第020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纪鹏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仲裁裁决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为纪鹏办理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无纪鹏的签字确认,且纪鹏对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工资表中有关加班工资的明细不予认可,故仲裁委员会采信纪鹏对工资构成的陈述,并裁决融侨物业南京���公司补足加班工资2438.15元,并无不当。因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纪鹏劳动报酬的情形,纪鹏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依据纪鹏的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裁决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支付纪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建劳人仲案字(2013)第02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胜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