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某甲,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陕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小鱼,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陕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058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战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