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红与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陈红。委托代理人许锡山。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28号。负责人龚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冬。原告陈红与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锡山、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诉称,2011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名称为太平福禄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1095)及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1096),基本保险金额为60000元,保险年限至100岁,交费年限20年,标准保费共计3144元,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两险保险费。2011年10月10日,原告因交通事故被撞伤住院,次日在灌云县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时,彩超显示二尖瓣狭窄(轻-重)伴重度关闭不严。2011年10月23日,原告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伴轻度狭窄,主动脉瓣轻度关闭不全,三尖瓣少量反流,轻度肺动脉高压,心房颤动,心功能Ⅱ级,并于2011年11月1日对原告实施瓣机械瓣置换+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2011年11月14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1096)份额内赔偿原告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太平人寿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没有异议。但是原告陈红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的病史及体检的客观情况,没有如实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陈述;原告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同时期在其他公司进行重复投保的事实情况,影响了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客观评判。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原告陈红在被告太平人寿公司投保了太平福禄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1095)及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1096),基本保险金额均为60000元,保险年限均至100周岁,交费年期均为20年,保费分别为2388元、756元。次日,原告缴纳了首期保费3144元。上述保险合同中,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第四条约定,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十六条约定,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2011年10月10日8时5分,陈红在324省道图河乡四图河路路口被案外人张林驾驶的苏E×××××号车撞伤。陈红受伤后,于2011年10月10日至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10月23日出院。其间,2011年10月11日,灌云县人民医院在为陈红作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检查时,超声提示:二尖瓣狭窄(轻-重度)伴重度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大量反流,三尖瓣稍微量反流。左房扩大。左收缩功能低于正常。2011年10月24日,陈红至连云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陈红入院诊断为:1、风湿性心脏病1.1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伴轻度狭窄1.2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1.3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1.4轻度肺动脉高压2.心房颤动3.心功能Ⅱ级。2011年11月1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陈红实施了二尖瓣机械瓣置换+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手术。陈红于2011年11月14日出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1、风湿性心脏病1.1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伴轻度狭窄1.2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1.3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1.4轻度肺动脉高压2.心房颤动3.心功能Ⅱ级。陈红在出院后向被告太平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太平人寿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理赔结果通知书,载明理赔结论为“拒赔”,理赔意见为“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险单、投保险、保险条款、事故认定书,被告提供的理赔申请表、理赔受理通知书、理赔结果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在被告太平人寿公司处投保了太平福禄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1095)及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1096)等人身保险,并按约交纳了保费,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陈红在保险期间内检查患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理赔。陈红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1、风湿性心脏病1.1二尖瓣重度关闭不全伴轻度狭窄1.2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1.3三尖瓣轻度关闭不全1.4轻度肺动脉高压2.心房颤动3.心功能Ⅱ级,并实施了二尖瓣机械瓣置换+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手术,符合太平人寿公司重大疾病范围,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平安人寿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60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隐瞒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如实告知被告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告知以被告询问以及原告明知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投保时已经检查出患有重大疾病,亦不能证明在投保时被告已经就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进行询问,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红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