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商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73号原告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湖景石埠138号。法定代表人唐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臻,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小天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柴新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小天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无锡市湖景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英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