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民初字第8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韦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819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负责人戴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金泽,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倩,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敏,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韦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