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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前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成功申请执行张宝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成功,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姚成功,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宝,男,3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姚成功申请执行张宝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成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13200元。��、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家庭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 乔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