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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微软公司诉成都和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成都和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486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法定代表人本杰明0.奥多夫(Benjamin0.0rndorff)。委托代理人陈志贤,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珂,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和雍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成都和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和雍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