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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席新向与河南新亚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新向,河南新亚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30-1号原告席新向。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亚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领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新向诉被告河南新亚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新向于2013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新向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新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席新向承担,剩余1148元,退回原告席新向。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