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花春与广东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合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春,广东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合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63号原告陈花春,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廖焕国、陈菁华。被告广东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72号。法定代表人吴展雄。被告广东合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石路街41号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吴展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春与被告广东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合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花春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花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花春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花春负担。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