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金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魏徐云、魏常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魏徐云;魏常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4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负责人李随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增吉,该社职工。被告魏徐云,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魏常伏,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诉被告魏徐云、魏常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