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22号原告杨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文寿,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清伟,晋江市法律中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欲与被告案外进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