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考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考某。委托代理人孙海霞。被告于某。原告考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考某委托代理人、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2月18日生一男孩于某某。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尚可,但因被告性格比较内向,不好沟通又疑心太重,已养成酗酒的恶习,酒后还时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因长期缺乏沟通,信任度不够,夫妻关系非常紧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离婚,望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2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2月18日生一男孩于某某,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体恤,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考某与被告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魏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