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珑与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珑,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保字第8号原告张珑。被告王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珑诉被告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志勇名下的牌照为京P×××××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志勇名下的牌照为京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