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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珑与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珑,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保字第8号原告张珑。被告王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珑诉被告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志勇名下的牌照为京P×××××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志勇名下的牌照为京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高桂丽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