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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恭民初字第334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罗某,无业居民。原告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志华、人民陪审员刘绍明参加合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梁芳但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在恭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领养一女取名罗洋洋。夫妻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由于双方认识不久即结婚,了解不够,被告婚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2006年被告出狱后经常赌博并打骂原告,致使双方离婚,后被告以为养女上户口为由骗取原告与其于2007年复婚,复婚后被告仍不悔改,整日不务正业,赌博、打架经常闹事,因赌博欠了高利贷,债主多次上门讨债,让原告每日生活在惊恐当中,原告不得已于2008年外出务工至今。原告外出后,双方互无联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3、户籍证明,证明女儿罗洋洋的身份及其出生的时间。4、(2003)恭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0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原告提供的1-3份证据均是对原告及家人身份情况的真实反映,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4份证据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也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庭依法向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派出所调取了原、被告的家庭户籍证明、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婚姻登记查档证明、向被告罗某之母钟莲英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1999年7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服刑9年,2003年原告领养了一女儿取名罗洋洋。2003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007年8月13日双方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复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因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于2008年外出务工至今,罗洋洋一直跟随罗某及奶奶钟莲英生活。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由其抚养女儿罗洋洋。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相互间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于2008年离家外出打工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往来,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勉强维持其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的工作、生活均不利。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罗洋洋现年已满十周岁,虽然其表示愿意跟被告罗某生活,但因被告罗某现下落不明,无法对女儿罗洋洋尽监护义务,由原告抚养女儿罗洋洋,对罗洋洋的成长更为有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负担罗洋洋的抚养费,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并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女儿罗洋洋由原告丁某抚养并承担罗洋洋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刘绍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