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卢天军诉梁恩超、袁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军,梁恩超,袁慧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什邡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卢天军,男,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邹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恩超,男,住什邡市。被告:袁慧敏,女,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天军诉被告梁恩超、袁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天军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梁恩超、袁慧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天军撤回对梁恩超、袁慧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卢天军负担。审判员 张时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姚勤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