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何世海与何昌木、贺燕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海,何昌木,贺燕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何世海,男。委托代理人刘国碧,女。系原告何世海之妻。委托代理人党育民,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昌木,男。系原告何世海之子。被告贺燕飞,女。系被告何昌木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海诉被告何昌木、贺燕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世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世海负担。审判员 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