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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与王国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忠,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安。上诉人王国忠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6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在东莞市居住九年,且合同履行地、签订地都在东莞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称自己经常居住地在东莞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龙湾区,龙湾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